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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蜀汉土着豪族初论(转载)(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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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蜀汉却始终坚持铸造、使用值百钱,坚持从经济上刻剥、打击土著豪族,直到它最先灭亡。

此外,蜀汉zhèngfu还实行了许多新的重要的经济措施。

如在相当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禁酒;又设置“司盐校尉”

,实行盐铁专卖;设置“司金中郎将”

,主管各种金属的采矿和治炼(《王连传》、《杨洪传》、《张裔传》。

这些经济领域过去皆由土著豪族控制,这些措施无疑极大地侵害了豪族利益。

在对待土著豪族问题上,蜀汉zhèngfu在经济上占了便宜后,又迅速波及到法律上。

经济困难解决后,刘备即命诸葛亮率法正、刘巴、李严、伊籍制定蜀汉法律《蜀科》。

《三国志#183;

诸葛亮传》注引《蜀记》说“亮刑法峻急,刻剥百姓,自君子小人咸怀怨叹。”

一次讨论时,法正曾说:“昔高祖入关,约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据一州,初有其国,未垂惠抚;且客、主之义,宜相降下,愿缓刑弛禁,以慰其望。”

诸葛亮却说:“君知其一,未知其二。

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

高祖因之,可以弘济。

刘璋暗弱,自焉以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

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

所以致弊,实由于此。

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

为治之要,于斯而著。”

这里,诸葛亮分析了蜀汉初期的“势”

,指出:秦朝因刑法过苛,百姓怨声载道,天下“土崩”

;刘邦反其道而行之,仅“约法三章”

,便大获全功;但刘璋却过于软弱宽大,蜀中豪族专权自恣,君臣之间连正常的纲纪都没有了,这才导致其统治的结束。

蜀汉政权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基础、形势都与高祖时不同,yu与刘璋反其道而行之,“威之以法”

,从严治蜀。

从理论上说,一种法律的“严”

并不专门针对某类人或某一种势力,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很有针对xing。

首先这个法的具体内容有很多是专门针对“蜀土人士,专权自恣”

制订的;其次,当时实际上执法的人,即当时掌有实权的官吏队伍,主要是刘备、诸葛亮从外面带来的“荆州人士”

和刘璋留下的也是从外面带来的“东州士”



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他们不可避免地要与土著豪族发生若干矛盾,利用职权、利用法律打击土著豪族成为这个集团的共同意识和共同利益。

史籍中有关例证太多,此举一个。

如蜀郡豪族常房,因其担任了益州从事的官职,在土著豪族中很有影响。

建兴元年,南中叛乱爆发前夕,常房奉命巡察牂柯郡(今贵州)。

他得到牂柯太守朱褒即将叛乱的可靠情报,便收捕朱褒的主簿拷问,致死。

朱褒举兵攻杀常房,又上书反诬常房造反。

诸葛亮不加察证,便诛杀了常房四子,还把他的四个弟弟流徙到越嶲(今西昌)。

但朱褒仍参与了叛乱。

对此,史学大家裴松之认为是“妄杀无辜,以悦激ān逆,斯殆妄矣!”



仕途上排挤、限制土著豪族。

要认识这一点,应对三国职官制度有一初步了解。

面对当时土著豪族势力空前发展的现实,魏、吴、蜀采用了不同的职官制度。

曹魏的豪族势力虽然较弱,仍创建了“九品中正制”

:由朝廷选拔各地“贤有识鉴”

的大族名士为一郡或一地的“中正”

,推荐其同籍士人,分为九品,朝廷据此授官,即完全抛弃了汉代官制,从制度上保证了豪族的入仕途径。

到三国中、晚期,曹魏政权能新人辈出,能最后一统天下与此当有很大关系。

东吴虽未从官制上进行大的改革,但主要依靠江南土著豪族管理国家,故能得到土著豪族的普遍支持;在每遭外侵的关键时刻,豪族中的杰出人才都能站出来保护自身和国家利益,故其政权能多次击败曹魏、蜀汉的大规模进攻。

蜀汉仍采用汉代察举、征辟旧官制(蜀汉的许多制度都沿用汉代旧制),即由上级官员考察、推荐、提拔、使用下级官员,其实质是朝廷、州、郡官府中掌实权的人说了算。

汉代旧制是建立在“一家五口”

这样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到东汉晚期豪族经济高度发展后,它早已不适应。

大量史料表明,蜀汉各级zhèngfu的实权主要是控制在刘备从荆州带入的基本队伍中,在巴蜀内地(盆地内)职官任用上,一直是排挤和有控制地使用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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