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时间:2022-02-24 17:14:20来源:宝宝吧 作者:佚名 -->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有关强化文明执行的理念意见,对于一些被限制消费的特殊人群可暂时解除,而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很多人以为两者一样,其实是有区别的,那么,什么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有什么区别?下面小编来说说。

什么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什么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

最高法举行发布会介绍《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意见明确,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时间。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1、对象不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简称《失信名单规定 》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2、条件不同。

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失信名单规定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必须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但不是必须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实践中,有人主张,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应当将被执行人通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与法律规定不符。

什么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3、内容不同。

《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 ;《失信名单规定 》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的目的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4、期限不同。

限制高消费期间,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应该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失信名单规定 》第一条规定的因为其他原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5、文书不同。

限制高消费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6、文书抵达被惩戒人的方式不同。

《限高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完成推送即为“发出”。《失信名单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总之,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混淆。

什么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哪些行为会被限制

限制消费措施是指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如果那这些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则应当对该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限制消费措施分为对自然人消费的限制和对单位的消费限制。

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被执行人为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以上就是有关什么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的介绍,想了解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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